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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法

  作者:admin  发表时间:2015-04-09 周四   本文阅读:10次
  宋王安石的新法之一,是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。亦称“募役法”、“雇役法”。宋初就有人深感“害农之弊,无甚差役之法”,要求改革。熙宁四年(1071年),制定免役法,先在开封府试行,接着推行到全国。其法规定,民户不再服原“衙前”等役,改为按户分等定下同数额,随同夏秋两税缴免役钱,穷苦下户免缴。官府雇人充役,按照执役的轻重给酬。王安石罢相后,免役等新法停止实行,除“衙前”仍行雇役外,其余都恢复差役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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